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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校友会章程
 2013-03-11 11:42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东财经大学校友会(Shan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lumni Association 简称SDUFE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山东财经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从事校友联络、开展校友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继承和发扬山东财经大学的优良传统,自立自强,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山东省济南市舜耕路40号(邮编25001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联络山东财经大学校友,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交流和合作;

(二)发挥山东财经大学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完善校友网站、健全校友信息库;

(四)编辑、印刷《校友通讯》等刊物;

(五)为校友回馈母校搭建平台;

(六)开发有助于母校发展建设及促进科教兴鲁的其它有益活动;

(七)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山东财经大学校友拥护本会或本地区校友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或所在地区校友会登记,即为个人会员。地区校友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山东财经大学校友:

() 在山东财经大学(包括原山东财政学院、山东经济学院及其前身)各个时期学习过的各类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 山东财经大学聘请的基金会理事、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合作导师等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称号者。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的服务;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团结、信誉及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积极支持本会的发展;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对有违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查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顾问;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推荐下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厅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教育厅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由现任校长担任。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 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对外代表本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秘书处与有关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 母校和各地校友会资助;

() 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帐目。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觉接受教育厅和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与15日内报教育厅和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68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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